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委、局)、國資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科技局、國資委,各中央管理企業:
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國有科技型企業建立健全激勵分配機制,進一步增強技術和管理人員的獲得感,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擴大《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實施范圍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國有科技型中小企業、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所出資的各級未上市科技子企業、轉制院所企業投資的科技企業納入激勵實施范圍。
上述企業納入實施范圍后,《財政部 科技部 國資委關于印發〈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資〔2016〕4號,以下簡稱《激勵辦法》)第二條相應調整為:本辦法所稱國有科技型企業,是指中國境內具有公司法人資格的國有及國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業(含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所出資的各級未上市科技子企業),具體包括:
(一)國家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轉制院所企業及所投資的科技企業。
(三)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資的科技企業。
(四)納入科技部“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庫”的企業。
(五)國家和省級認定的科技服務機構。
二、對于國家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不再設定研發費用和研發人員指標條件。將《激勵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調整為“(二)對于本辦法第二條中的(二)、(三)、(四)類企業,近3年研發費用占當年企業營業收入均在3%以上,激勵方案制定的上一年度企業研發人員占職工總數10%以上。成立不滿3年的企業,以實際經營年限計算”。將 《激勵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調整為“(三)對于本辦法第二條中的(五)類企業,近3年科技服務性收入不低于當年企業營業收入的60%”。
三、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